(1999年2月3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5年11月10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公民旁听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案件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可旁听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各类案件。
第三条 公民旁听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应当服从值庭法警的指挥,自觉维护法庭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四条 公民要求旁听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案件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根据要求旁听的人数和审判法庭场所等具体情况发给旁听人员旁听证。公民持有人民法院发放的旁听证,方能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判。
第五条 下列公民不得参加法庭旁听:
(一) 未经批准的未成年人;
(二)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 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
第六条 参加旁听的公民应于开庭前十分钟进入法庭,并保持衣着整洁。
第七条 旁听公民在进入审判法庭前,应按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安全检查,不准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审判法庭。
第八条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第九条 旁听公民应遵守以下法庭规则: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不得损坏审判法庭的设施和影响审判法庭的卫生;
(六) 关闭寻呼机和移动电话。
第十条 旁听公民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对其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实施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行为,严重扰乱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旁听公民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可以在闭庭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制定试行,二○○五年十一月十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修订。